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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2024-10-30 教槽料
产品介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规范和指导大家的日常行为,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界限,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大连某文化公司作为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没有经过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遂委托某公证处对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平台做数字内容存证,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其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认为,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大连某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案涉图片作品,法院判决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大连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自动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青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强文静介绍,现如今人们在微信公众号上复制、下载、截图、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常态,但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便利的同时也增大了侵权风险。本案中,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直接下载图片素材并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通过本案的判决,强文静提醒图片使用人要加强版权意识,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尤其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抖音等网络站点平台,发布文章、视频涉及图片等作品时应先进行权属审查,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并标明作者,切勿心存侥幸,造成侵权后果。若涉侵权,则应马上删除,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021年11月,许某租用西宁市城北区仁杰粮油市场某粮油经营部。2022年1月,许某订购假冒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包装袋及合格证标签,委托甘肃某公司加工假冒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680袋并出售给玉树州称多县的才某某,销售金额65350元。

  随后,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许某未销售的假冒“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324袋及890个饲料袋皮,未销售侵权饲料货值金额31137.37元。另查明,许某2007年曾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2018年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黄河畜兴”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已销售金额65350元,未销售侵权饲料货值金额31137.37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许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足额缴纳罚款,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相应刑罚,同时认为一审对许某并处罚金时未将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不当,予以纠正。

  强文静表示,饲料安全不仅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着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许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累犯不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了许某的刑事责任,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罚当其罪。同时对并处罚金与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未进行折抵的错误予以纠正,体现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及时纠错。

  2019年年底至2021年6月,王某某未经“立白”“汰渍”“碧浪”“奇强”“蓝月亮”“白猫”等商标注册人许可,购买制作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的原材料、包装、商标标签及制作设备等,承租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某村的房屋,用来生产、存放假冒各品牌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使用车辆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8028元。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查获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按实际销售价格计人民币2000.70元,经注册商标所属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8028元,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强文静表示,本案被告人以身试法,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同时通过该案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消费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莫为贪图小便宜或轻信一些非正规渠道不良商家的鼓吹,购买“三无”产品,进而危害自身健康。

  青海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青海某公司在深圳某公司已开发的成品软件中选择相关模块,由深圳某公司授权青海某公司使用,并提供相关服务器租用服务。青海某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款项。软件安装实施并确认上线一年后,两公司就软件是不是达到预期功能及软件是否完成验收产生争议,青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价款。深圳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青海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法院认为,青海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求已超过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同时,案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含定制开发内容。青海某公司的起诉理由均基于被授权使用的软件不能适配第三方软硬件设备,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深圳某公司需要适配相关第三方的软硬件设备。在青海某公司未能提供第三方接口程序或另行支付开发费用的前提下,深圳某公司提出使用数据导入导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可行性,虽然不符合青海某公司最初设想购买软件可实现的功能,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青海某公司称深圳某公司未完成相关功能,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要求青海某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反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强文静介绍,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二者的区别。该案提醒涉知识产权运用及经营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签订的目的及怎么来实现的细节问题,以免产生自身没办法实现合同最终目的反而违约的后果。

  黎某某、昝某某系职业摄影师,二人创作的《航拍西宁》等视频在抖音平台点赞超百万。2023年3月,二人发现青海某旅行社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云游大美青海发布的视频《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宣传片与二人于2021年08月17日创作并发表的视频相同,遂诉至法院。

  经法官释法析理,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青海某旅行社即时履行了赔偿款。

  强文静表示,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具有创作门槛低、录音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易于传播等特点,近年来慢慢的变多的群体参与创作短视频,以用于直播带货、网络在线营销等,但其中不乏投机者未经创作者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用于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营销。

  “案涉短视频系原告二人共同创意策划、场景选取、个性化表达,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且在抖音平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强文静介绍说,青海某旅行社在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内容一致的视频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宣传,达到迅速吸引客户,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该依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