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分
1.没收已根据保存的9公斤狗粮和9.1公斤猫粮;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130条第1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3.没收封存扣押的牛肉产品992件及已售出牛肉产品货款叁拾万叁千陆佰贰拾伍元柒角(¥30362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榜首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30条榜首档
《山东省无规则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运送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或许过境无疫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规则的指定通道收支,承受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查看站的监督查看和防疫消毒,经签章后方可收支无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纳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查看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依照《山东省无规则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90条第二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