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出产企业、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运营的产品,违法出产、运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二)出产、运营无产品品质衡量原则或许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原则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则
当事人陈伟于2023年3月20日、4月17日、4月24日用轿车渝B80X50从白土镇重庆艾特斯养殖场运载生猪3次运载头数分别为18头、19头、20头;用轿车鄂E45859在2023年6月27日从万州区长岭镇李德全养殖场运载生猪108头,都有合法有用的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为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物有限公司,实际上在规则期限内均未抵达,均没有进场查看的记载。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背本办法规则运送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送的;之规则。
2023年10月8日,万州区农业乡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万州区走马镇周边查看时,发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渡河村杨良成院坝内停放一辆拖拉机,正在装运货品,法人员查看发现驾驶人杨良成驾驶证有用期限为2022年06月06日,其拖拉机驾驶证属无效证件,当事人杨良成的行为系未获得拖拉机驾驶证而操作拖拉机。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获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则。